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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农民砍自己种的杨树被判滥伐林木罪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1-04-10 16:01:26

  山东枣庄。2020年3月。农民李某砍伐自己种植的杨树700余棵,共计活立木蓄积137立方米,被法院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新闻来自北晚新视觉网)

  采伐自己所种植的树木,因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仅被罚款,还被处于刑罚,李某的遭遇令网友大呼意外震惊:农民自己种的树自己砍了,怎么还构成犯罪了?也有网友力挺法院判决没毛病,你种树砍树没问题,但砍树前必须要办理采伐许可证。而笔者以为,法院如此判决是合法不合理。

  李某砍伐自己种植的700余株杨树,活立木蓄积达137立方米,如果李某未向有权机关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同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李某的砍伐行为已经达到了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法院根据李某实际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认定其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从人之常情常理,结合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种树、砍树变卖是其获取经济收益的合法有限的方式之一。仅因李某未及时办理采伐证,就对其苛以刑责,又显得这个判决不近人情。

  根据我国森林法第82条规定,对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已经能对行为人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危害后果有很好地修复;且1到3倍的罚金,对违法者有了很强的惩罚作用,对其他公民也有了足够的警示效果。

  在一个违法行为得到足够惩戒,损害的社会法益得到修复之时,显然没有必要再对行为人处于更加严厉的刑罚。原因有两点:

  其一,李某作为一个农民,自己种树之后砍树变卖,实现收益,他的违法之处,仅仅是未在砍伐之前办理采伐证。可以说,李某砍伐林木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比其他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要小。而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是对违反刑法行为之人处于刑罚的最重要的基础。

  其二,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天然地具有谦抑性的特征。如何理解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很好地对某类违法行为进行追责,不能很好保护我们的社会法益时,才适用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刑罚。

  当森林法对滥伐林木行为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且这个行政处罚能起到相应惩治作用,对损害的社会法益能进行很好地修复,此时,就无必要再适用刑法进行处罚。对某些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实质上,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小的某些行为,当相应的部门法可以进行调整,就适用相应部门法,而无需直接跳过部门法,动用刑法进行处置。

  农民靠在土地上耕耘种植收获养家糊口,维持生计。要求农民自己种树之后砍伐需要先办证,这个保护我国林业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的做法无可厚非,理应遵守。

  但结合李某行为较小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在有相应补救措施可用,相应的行政处罚可用,就直接适用刑法,这样的司法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及讨论。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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