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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拿零食诱骗小女孩,不为拐卖?

发布时间:2022-12-02 15:59:37

       近日,山东烟台,网传芝罘区某学校附近疑似一“人贩子”被群众发现并控制。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将涉事男子带至公安机关。

  事发当天,早上8点左右的时候,很多小学生都陆陆续续来学校上学。就在这个时候,从学校旁边走过来一个男子。这名男子应该是到学校门口有一会儿了。他到学校门口后,站在门口观察这些来来往往的小学生。刚开始,大家都没注意到这个男子,毕竟人来人往的,谁也不会注意一个男子。

  男子瞅准了一个机会,发现一位小女孩并没有和家长在一起,便来到了小女孩的旁边,然后从兜里拿出了几包小零食,在小女孩眼前晃来晃去。可能男子想诱拐小女孩的心情比较急切,动作幅度有点大了,引起了旁边的一些家长和站在学校门口的保安的注意,发现这个男子的行为有点不正常,像极了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随后,其他家长和保安联合将这名男子控制并报警。据警方最新通报,男子金某用零食诱骗女孩,试图带走后猥亵,但是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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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金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罚呢?

  判断构成什么罪名,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主观上是为了将女孩诱骗走,然后拐卖,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猥亵,则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有网友问,如果男子就是想拐卖或者实施性侵,但是被抓后为了减轻犯罪刑罚,故意说是为了猥亵,会怎么认定呢?

  刚才我们说了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只要从讯问他的口供中来判断,但嫌疑人是否在说谎话,还有结合其他的证据。比如男子是不是当地人,有没有固定工作,之前是不是有过猥亵他人的前科,家里有没有比较变态的东西,或浏览比较淫秽的内容等,然后来综合判断。

  根据警方最新通报,男子是为了实施猥亵行为而去诱骗女孩,应该是在讯问且掌握了一定的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通报,那么,男子可能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大多数人的意识里,认为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迫使被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然后用身体接触等方式进行猥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要求侵害人必须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儿童的判断能力更低,性防御能力更低。刑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更加严厉。

  具体到本案,男子试图将女孩诱骗走进行猥亵,但是因为被其他家长和保安及时发现,所以未能成功。被诱骗女孩是小学生,而且应该是低年级学生,如果高年级学生的话,几包零食是不足以能欺骗成功的。所以,男子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

  那么,此时男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呢,还是犯罪预备呢?

  个人认为,属于犯罪预备,即为了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而做的犯罪准备工作。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以为主观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构成猥亵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或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任重道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作为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告知他们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一旦发现危险时,一定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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