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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性侵女儿案一审被告获刑12年半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2-11-08 15:41:39

       河南郑州,“生父性侵女儿案”近日有了结果,被告人汤某涛一审被法院判处犯强奸罪有期徒刑8年,犯强制猥亵罪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2年6个月。

  此前报道,受害人汤小甜的父亲汤某涛是一名医生,在她4岁的时候,父母离了婚。离婚后她一直跟着自己的母亲,平时母亲不让其联系父亲汤某涛,直到她9岁的时候。母亲才允许她联系自己的父亲,但是限于要钱。

  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15岁起,他的父亲却借着给钱上学之名与其过分接触,并趁机对她进行洗脑,进而实施猥亵、强奸。

  彼时,她曾向自己的母亲求助,但是她的母亲认为不可能,随后又安慰她没事,她也曾向其他的亲朋好友求助,却又换来无尽的嘲讽、谩骂和诅咒。为了上学的她,就这样默默承受这一切。

  直到前年12月份,女孩才在母亲的又一次“无所谓、没关系的”安慰下,刺激地鼓起勇气决定报警,而报警前,她以打开心结为由与父亲汤某涛进行了一场开诚布公的对话,汤某涛坦然承认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还补充了不少连汤小甜没有了印象的细节。

  在检察院,汤某涛认罪认罚,还供述了两次强奸未遂,检方建议量刑7年。而在庭审中汤某涛翻供,不仅否认犯罪事实,还称是在原辩护律师和检方“诱使”下犯罪,最终检方撤销了之前的7年量刑建议,建议对汤某涛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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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汤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主观上要求故意,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观上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

  犯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汤某涛是汤小甜的父亲,而汤某涛利用身份上、经济上的优势,对不能独立自主的汤小甜进行经济上的胁迫亦可以认定为令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会反抗的方法。长期多次猥亵亲生女儿,性质和情节都非常恶劣,应当严惩,最终法院因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次,汤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小甜陈述,自己多次遭到父亲性侵。但是,因为证据不足。在汤某自认强奸一次的情况下,最终法院认定汤某一次强奸行为。但因为强奸的是亲生女儿,性质恶劣,法院判决其8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是,在公诉阶段,汤某认罪认罚。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3年6个月和4年,两罪并罚7年。没想到,在法庭上汤某反供,结果检察院撤回量刑建议,要求重判。最终,法院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最后,汤某涛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其自作自受!而当初汤小甜如果勇敢一点,其母亲当初如果给汤小甜一点支持,汤小甜或许也不至于受到后续的伤害!因而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遇到危害时,一定要牢记,及时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