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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为保庄稼电死野猪被判是愚昧司法部门

发布时间:2020-06-03 17:27:02


前不久,四川巴中市一老婆婆吴某由于三头野猪而踏入了“违法犯罪”之路。年过六旬的她被法院被判非法狩猎罪,拘留三个月,判缓六个月,另外要上交非法所得1070元,赔付野生动植物資源损害1500元。

一个六十多岁的农妇,为什么会跟非法狩猎罪扯上关联呢?原来,吴某的庄稼地长期被野猪光临,菜园、玉米地里、油菜地无一幸免。她的日常生活并不富庶,老公早些年因病去世,独自一人靠种庄稼维持生活,见到野猪在田里肆无忌惮毁坏糟蹋,当然深恶痛疾。她试着了各种各样驱逐野猪的方式——放爆竹、草人、敲白铁皮直响等,都没法让野猪“知难而上”,直至她发觉了一个武器——“庄园守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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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庄园守护机”,便是在庄稼地周边安裝电力网,阻拦野猪。吴某花了5000元巨资购买,安裝后成效显著。前后左右有三头野猪自投罗网被电死,庄稼不但获得了维护,吴某还得到 了完全免费的野猪肉。她给邻居共享“战绩”,并将一头野猪卖给了周边的猪贩。也更是这售出的生猪肉,让检疫证工作人员抽丝剥茧,吴某因而被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狩猎法规,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野猪是保护动物,狩猎野猪构成非法狩猎罪,巴中法院的判决似乎理直气壮,而且还考虑了农妇的主观恶性不大给予了从轻判决。但笔者以为,农妇无罪,对她判刑是完全错误的。

套用某个刑法分则的罪名时不能脱离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原则性规定。什么是犯罪?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刑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否则,一般的违法行为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比如说刑法分则规定与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年满14岁的人对暴力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严格僵硬地理解执行刑法分则,一个刚满14岁的男孩与不满14岁的女孩恋爱发生性关系将构成强奸罪。这是严重违背生活常识的,也是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为什么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回到农妇电死野猪案,她的出发点是保护自己的庄稼,而不是入山狩猎牟利,保护自己庄稼天经地义,客观上杀死并得到野猪只是保护庄稼的附带结果。所以她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很小,根本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她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更不用说是犯罪!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最多是对她批评教育并没收捕兽工具即可。倒是应该对制作和销售这种工具的商家施加刑罚,可惜这方面的刑法规定付之阙如。

其实类似的案件很多,如天津大妈气枪案,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等等。

刑法,国之重器,不可轻用,儒家几千年的“慎刑”思想与西方刑法谦抑性思想殊途同归,都是说的这个道理。愿手执重器的公检法人员三思而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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